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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hu官方网站真是坑!这名券商经纪人“杀熟”诈骗前妻朋友385万!炒股、炒期货

日期:  2023-11-29

  原標題:真是坑!這名券商經紀人“殺熟”詐騙前妻朋友385萬!炒股、炒期貨巨虧 逃亡9年落網!獲刑12年4個

  在行業監管尚未從嚴、金融信息查證困難的年代,一線業務人員通過層層“包裝”騙取客戶資金並非難事。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判文書顯示,早在十餘年前,財通證券一名經紀人陳某飛通過虛設合同、偽造公章等方式成功騙取“朋友”385萬元資金。

  而在東窗事發後,陳某飛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為由匆匆逃跑。時隔9年後,陳某飛最終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並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為由判處12年4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2萬元。

  透視陳某飛此次詐騙,其設計了大量專業合同材料配合“演戲”,包括個人財產信託合同、委託持股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而在申辯中,陳某飛稱無法歸還投資款的原因是由于投資虧損,相關合同系為保全被害人收益而被迫簽訂的虛假合同。那麼實情到底如何?

  通過“熟人”投資,是早年間不少身有餘錢而投資能力不足者的共同選擇。在此次案件中,當事人因沒能經受住金錢的誘惑而設立騙局“殺熟”,最終導致鋃鐺入獄的結果。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判文書顯示瘋狂新婚夜瘋狂新婚夜,早在十餘年前,財通證券一名80後經紀人陳某飛將自己包裝成“副總”lehu官方網站、“操盤手”瘋狂新婚夜,並通過虛設合同、偽造公章等方式成功騙取“朋友”385萬元資金,其手段頗為高明。

  根據法院審理信息顯示,陳某飛曾在財通證券杭州慶春路營業部擔任證券經紀人。財通證券營業部出具的材料證明,陳某飛于2008年4月入職營業部成為證券經紀人,在2010年11月即提交親筆書面辭職申請,單位于當日出具解除(終止)經紀人委託合同證明。中證協登記信息則顯示,陳某飛于2010年12月辦理了離職登記。

  就整個詐騙過程來看瘋狂新婚夜,正發生在陳某飛在財通證券擔任證券經紀人期間。利用這一身份,陳某飛對被害人朱某某聲稱,其可提供個人財產信託管理及轉讓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可給她帶來優厚收益。

  據朱某某介紹,陳某飛是她同學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紹中,陳某飛為財通證券慶春路營業部的“副總兼操盤手”。出于拓展業務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從老家來到杭州,前往陳某飛工作的營業部學習,並對陳某飛產生信任社會責任!,後開始進行大筆資金往來。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間,經母親陳某銀行轉賬,朱某某先後將資金分9次匯入陳某飛銀行賬戶,累計462.4萬元。期間,雙方簽訂了三份書面合同、協議,分別為個人財產信託理財合同、個人信託合同以及相關法人股委託持股協議。

  根據朱某某個人陳述,她在2009年9月通過母親賬號電匯給陳某飛100萬元信託理財,陳某飛稱用于大小非暗箱操作投資。合同上該有受託方王某軍以及浙江金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名稱及印章,陳某飛作為監管人簽字,並蓋有第三方財通證券經紀公司的印章。

  2009年11月底,陳某飛聲稱他與上海金橋財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750萬元的“浦東金橋”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詢問朱某某是否有投資意向。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朱某某再次通過母親賬戶轉賬7次共330萬元。在簽訂相關協議中,交易對方及法人簽名、單位印章等內容均已提前簽好。

  然而,經查證,陳某飛與朱某某及其母親陳某代其簽訂的個人財產信託合同、個人信託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託持股(代持股)協議均不真實,相關合同、協議均系陳某飛偽造,涉及公司的單位名稱均為編造,印章為非法獲得。

  同時,檢察院對陳某飛獲得被害人資金後的使用查證發現瘋狂新婚夜lehu官方網站。其大部資金均轉賬至多個自然人的個人賬戶,用于歸還陳某飛對外的個人欠款。

  此後,朱某某發現被騙,即開始多次向陳某飛討要資金。由于無錢支付,陳某飛在2010年11月逃離杭州,並一直斷絕與外界聯系。直至2019年8月,陳某飛在杭州市桐廬縣某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逃亡時間接近9年。

  對于“設局”詐騙的情況以及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陳某飛本人並不認可。在審理中,陳某飛辯解稱,他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行為系為朱某某進行股票投資,所欠資金均為虧損。

  並且,陳某飛表示自己曾給朱某某出具過495萬元的借條,是朱某某為保全利益逼迫他偽造合同。而對于逃離杭州的舉措,是由于遭到朱某某人身安全威脅,才于2010年11月底匆匆離開杭州。

  在抓獲當日的第一次供述中,陳某飛交代,2008年他在證券公司做經紀人期間認識了前妻的同學朱某某,幫助她管理一些資金。後面投資虧損了lehu官方網站,在朱某某的逼迫下,他于2010年4、5月份和朱某某簽了一份幫助她購買法人股、金額是495萬的假合同,在場只有其二人。

  在第二次供述中,陳某飛交代,朱某某的資金都是經其母親轉賬的,其先後收到朱某某資金380萬。當時他和朱某某說好這些資金用于股票類的投資,利潤七三開,雙方沒有提虧損,也沒簽訂任何合同,均系口頭約定。2010年5月份左右,朱某某知道資金出現問題,就讓他歸還本金。由于沒錢,後來朱某某就逼迫他簽訂了幾份合同。

  在第三次供述中,陳某飛補充交代了轉賬的具體時間和金額,並表示朱某某的錢投資青島認沽權證虧了150萬,在股指期貨上虧了300萬到400萬,都是用別人的賬戶買的。這些人的名字、賬戶都記不得了,身份證也找不到了。

  在後續供述中,陳某飛表示,他偽造相關合同協議是朱某某的建議,並拒絕他寫借條的要求。相關合同、材料系自己偽造,公章都是私刻的lehu官方網站。此外,陳某飛還交代了欠多名自然人的借款,總數約500萬元。

  此外瘋狂新婚夜,陳某飛還交代股票消息,,在逃離杭州後曾在朋友家陽台上曾看到朱某某和幾個公安民警上門找他,由于害怕公安機關抓捕和債主傷害,自己才再次潛逃,在2015年之後才與母親有聯系。在開庭審理中,陳某飛當庭辯解稱,他給朱某某出具過一張495萬元的借條,認為朱某某報案控告其詐騙是想達到刑事優于民事討還債權的目的,希望法庭讓朱某某交出這份借條。在多份口供、材料中,陳某飛均表達了朱某某對其人身安全的威脅,作為自己潛逃的直接理由。

  在這場官司中,辯護人為陳某飛進行了無罪辯護+量刑辯護樂虎-lehu,。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不能成立lehu官方網站,陳某飛資本運作數額巨大,存在陳某飛將朱某某投資的等量資金投入其中運作而發生虧損,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推定陳某飛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請求對陳某飛作出無罪判決樂虎

  投資者認定對方“別有用心虛構合同詐騙”,受託人聲稱“投資失敗被迫簽訂假合同”,那麼實情究竟如何?

  在該案中,陳某飛辯稱不能歸還朱某某投資款的原因是買賣股票LEHU樂虎國際,、期貨虧損,簽訂虛假合同是朱某某為了保全自己的受益而提出;其離開杭州是想避免及擺脫朱某某對其已造成人身安全的嚴重威脅。對此,法院從四方面論述,在案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陳某飛所述,其供述既有違常理,也有相互矛盾。

  首先,按照陳某飛所言瘋狂新婚夜,朱某某在得知其投資虧損後要求簽訂合同是為了保全她的受益。但涉案的幾份合同上並無該內容的體現,且其中一份合同明確本金虧損應由朱某某承擔。顯然這樣的約定,對于朱某某來說並無益處。

  第二,陳某飛當庭辯稱朱某某隱瞞了他出具的一份495萬元的借條,欲證明自己只是欠錢並非騙錢,這與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存在矛盾。朱某某是陳某飛潛逃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如果手上有借條,提起民事訴訟便可保障債權,陳某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朱某某追回經濟損失並無益處,只會更加不利。

  第三lehu,,陳某飛為朱某某進行證券類投資卻不使用她的賬戶瘋狂新婚夜,始終聲稱其使用多個其用他人身份證開設的證券賬戶,但提供不了賬戶的具體資料以供查明投資款的真實去向,也不能提供交易明細以證明投資款確為交易虧損。

  最後,陳某飛對于不能提供其使用的他人證券賬戶資料的供述前後矛盾。陳某飛先是以事隔10年時間太久為由,稱相關信息都記不得,賬戶資料也找不到;開庭時又供述資料放在汽車後備箱,但因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離開杭州很倉惶,也沒有為這些資料與家人聯系過。眾所週知,證券賬戶只要不辦理注銷始終可以查詢賬戶信息,陳某飛作為一個證券從業人員理應知曉。

  而針對陳某飛聲稱的“受到人身安全威脅”,法院也指出,結合家人及其他證人證詞,以及陳某飛在單位正常辦理離職手續等情況,其所言因人身安全受到朱某某嚴重威脅而逃離杭州不能成立。綜合全案證據,陳某飛並未如實交代朱某某投資款項的真實去向,其所稱受朱某某逼迫制作虛假合同及逃離杭州都是詭辯,不足以採信。

  關于詐騙數額的認定,由于涉及部分現金交付、以及投資收益與借錢還款存在混淆,最終法院認定陳某飛的詐騙金額為385.08萬元。最終,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飛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並責令陳某飛退賠被害人朱某某被騙資金。

  透視全案來看,雖然陳某飛設置的騙局內容頗為週全,但其中破綻也同樣不少。例如,相關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提供的賬戶信息均表明,陳某飛未入金或轉賬金額相當小。而在當前各類信息查詢工具之下,其“無中生有”的多家公司也難以遁形。對于投資者來說,即便是“熟人”幫忙,也同樣需要多個心眼,避免遭遇“殺熟”。